组织学生看电影,不料有部分学生在入场时因急于入座而相互推搡,导致同学受伤。对此,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?责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?南昌师范学院肖良平教授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。
案例:学生影院内推搡酿事端
一日,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前往电影院观影,当最后两个班正排队进入放映厅时,厅内电灯熄灭,电影正式开演。队伍中,两名学生急于入座,不听老师指引,一个劲儿地往前挤,导致秩序出现混乱,并使得一名同学周某因其推搡被推倒在地,手部受轻伤。
说法:学校未尽安全教育应担责
肖良平认为,这是一起因混合过错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。首先,学校对受伤学生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?!督魇⊙Q松砩撕κ鹿试し烙氪硖趵罚ㄒ韵录虺莆短趵罚┑谒氖奶豕娑ǎ骸耙蛳铝星樾沃辉斐傻难松砩撕κ鹿?,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:……(四)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,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……”结合上述案情,学校在组织学生观看电影前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未提醒学生遵守公共场所的秩序,以致学生在电影开始后,因没找到座位而慌乱,进而不听从指挥;学校在组织学生入场时,在时间上没有把握好;当学生慌乱、不听指挥时,老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混乱局面。结合上述法规,学校因未尽教育管理职责,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其次,两名拥挤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对受伤学生周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周某之所以受伤,是因为两名学生不听教师指引、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而导致的。这两名同学主观上存在过错,其拥挤行为与周某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,因此这两名同学的行为构成侵权,根据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两学生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至于学校及两名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比例,应当结合事发当时的实际情况、两名学生的年龄及受害人周某的年龄等因素,予以综合考量。